各区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以及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
(一)合理确定培训机构。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等各方力量按规定开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长期照护师项目培训。各区要根据辖区内长期照护师培训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培训实施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二)明确培训对象范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及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参加培训。支持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群等自愿参加培训。培训实施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
(三)统一规范培训内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要按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护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分类设定相应的培训课程体系,丰富完善培训课程内容、动态更新课程资源。培训可采取理论课程及实践操作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培训学时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初次从事长期照护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学习职业基本素质培训课程和五级/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全部内容。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需求的培训对象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培训课程。
(四)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培训机构应按本市民办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在经许可的办学点组织开展培训,规范收退费管理,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支持培训机构面向各类院校、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的技术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
二、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明确评价范围。符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二)规范申报方式。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本市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其他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领域的个人,可向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办理个人报名。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三)严格评价实施。长期照护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经备案的评价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接受质量监管及社会监督。坚持考培分离原则,防止以训代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等级认定国家题库。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结合本地实际拓展考试题库,向国家医保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国家题库。
(四)确认评价结果。长期照护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按程序颁发相应等级证书。证书信息数据按规定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同步将持证人员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长期照护师管理模块。按规定对参加本市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三、加强技能人才培训支持
(一)促进人才培育。市、区教育部门要对照长护险制度政策和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标准。支持有关普通本科高校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护理、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开设长期照护、老年人生活照护与基础护理、老年人安全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等专业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相关职业院校积极探索订单定向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模式,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长期护理技能人才。鼓励职业院校加强与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合作,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实施。
(二)加强岗位对接。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就业匹配度。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
(三)落实激励政策。各区要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要及时采集统计持证技能人才信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
四、其他事项
(一)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按要求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研究解决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相关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指导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部门要指导职业院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做好医疗机构及医疗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
(二)将长期照护师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按规定做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
(三)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现场咨询、热线服务、上门宣传等方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支持打造长期照护劳务品牌和优质特色培训课程、师资、教材、机构,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发现参训就业增收的先进典型,塑造长期护理服务良好职业风尚,营造关心支持长期照护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市医疗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公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实施机构的日常管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实施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做好涉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以及长期照护师等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医保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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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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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